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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仲教字〔2015〕23号)

发布人:招生办 发布时间:2021-05-24 17:31:07 浏览量:1980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需由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等而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且本科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可申请转学;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可申请转学,但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的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入读未满一学期。

2.没有按高考成绩录取(含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三二分段制等)或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或研究生入学考试分数低于拟转入高校相关年份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3.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拟转入或转出高校地址在广州市范围内;

6.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学(转出)程序。

1.每年4月或10月,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并送教务处;研究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送研究生处。

2.教务处组织教学管理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生处会同相关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等转学材料进行审核后,送分管副校长、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将经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学生凭经校长签发同意转出意见的《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等材料向转入高校申请转学。

4.公示期间接到投诉,本科生由教务处将投诉情况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核查和讨论,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将投诉情况提交相关硕士授权学科培养指导委员会核查和讨论。上述委员会须将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是否撤销转学申请。

5.行文备案。转出转入学校均同意转学的,若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由学生申请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若跨省(区、市)转学,由本校和学生申请转入高校分别正式行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学生转入高校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